典石成金人力服务
  • 社保知识

    试用期内不缴社保合法吗?

    违法。可能是出于流动性大、减小麻烦以及节约成本的考虑吧,但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企业就应为其缴社保。如未参保发生工伤,则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也存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处罚风险。

    列入工资范围的收入有哪些?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主要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休假期间工资、停工期间工资、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和学习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另外,员工每人每月一次提供发票向公司报销的饭贴和交通补贴,不列入工资范围之内。但是,员工无需提供发票,公司作为福利每月发放的饭贴和交通补贴列入工资范围。 


    如果3月计提的工资4月份发,是4月份申报还是5月份申报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所以4月份发的工资应在5月份申报。

    社保缴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上海目前规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的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其他职工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包括车贴和饭贴)。

    社保打折算成钱给员工是否可行?

    不行。违法,不但不能降低用工成本,反而会增加成本和风险。如果员工反悔提起仲裁或诉讼,单位仍要补缴,并且发放的社保费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工资收入,导致社保补缴基数更高。

    拆分工资可降低社保基数吗?

    不行。将工资拆分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几部分,这是二年前的做法,现在社保审计口径年年在变,这样拆分达不到降低基数的目的,并有风险。人工成本优化是综合性问题,单纯靠降低社保基数来压低成本的做法既有风险也不现实。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个人部分有没有法律风险?

    有风险。主要风险是员工减少收入,而用人单位却增加了成本,总之是好心办了坏事。首先,员工个人未依法缴社保是违法的,应当补缴;二是造成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提高,增加企业成本支出。造成上述风险的原因是,单位的“补贴”行为,造成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工资总额提高。

    构成工伤但未缴社保,第三人因侵权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还要重复给付吗?

    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津贴。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项目?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业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


    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获得物质帮助,保险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是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国家建立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养老保险通常也是指基本养老保险。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根据现行规定,工作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政府经予税收优惠,职工个人不缴费。

    医疗保险是劳动者因患病需要治疗时,由政府向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政府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职工退休后,不再缴费)。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缴费的全部和用人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用于职工本人的一般医疗服务,其余基金作为社会统筹,用于全体参保人员的特殊医疗服务。


    社会保险有什么特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它具有强制性和互济性特点。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制度以国家立法形式建立 ,以法律强制力保证实施。所谓互济性,是指未遇到劳动风险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通过缴纳社会保险,为遇到风险的劳动者分担风险。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愿意为条件,而是要依法强制参加,并必须依法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


    职工达到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个人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国务院1978年6月2日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职工违章造成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工伤、患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见,只要劳动者的伤残构成工伤而不论其是否照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问题,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及就医路费企业应当全额报销;(二)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三)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由企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伤残职工14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工资降低部分的90%的在职伤残补助金;若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则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 70%的伤残抚恤金。


    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什么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有怎样的知情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纳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十七条还规定:“缴纳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颂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破产时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保障?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破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哪些社会保险项目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哪些项目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保险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吗?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致的,但二者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

    (1)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通常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2)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比如健康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人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期间。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点。


    被承包或租赁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有什么规定?

    根据1992年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实施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国有企业被承包或租赁后,承包人或租赁人应当把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的规定,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病假、伤残、死亡待遇,特别是因工负伤和职业病的待遇,不准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取消:要遵循“保证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劳保医疗待遇。


    从事哪些工种,可以提前退休?

    劳动人事部1985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对提前退休工种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法理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以上所说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级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

    (3)常年在活泼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所在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 劳务派遣

    异地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由谁申请工伤认定?

    各地区有不同的地方规定,同时还要根据派遣服务协议的约定以及实际情况来操作,一般由实际用工单位申请。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劳动派遣对岗位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1]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派遣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劳动派遣的用工方式

    1、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例北京利贞劳务)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

    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

    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资金、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

    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

    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

    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

    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

    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11、派遣转正

    劳务派遣工在用人企业长期工作后,由用人企业将其身份转为企业员工,享受企业员工的所有同等待遇。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用工企业为什么青睐劳动派遣?

    简单来看,劳务派遣为企业带来:


    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




    第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中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归单位所有,都是单位的人,工作是终身制,端的是铁饭碗,人员能进不能出.工人闲置浪费现象很普遍。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经济正在兴起,工人要流动,“单位人”要变成“社会人”已经是大势所趋。中国著名劳务学家、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王通讯教授提出“对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他说:“如何用工人、现在有三种.现象:一是养人用人;二是养人不用人;三是不养人而用人,对用人单位来说‘工人不养而用’是上上之策,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有利得多。”实行劳务派遣制,使用人单位在工人使用上“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种新的用人理念得以实现。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应当说,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为特征的劳务派遣制,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第二,“你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一个显著特征。人才派遣制的用人模式实际上形成的是三种关系.也就是以人才派遣机构为中间行为主体,形成的派遣机构与被派遣人才之间的隶属关系、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被派遣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这样,用人单位用人,派遣机构管人,这种用人模式对用人单位来说省了很多事,减少了大批因管理工作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能够更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第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1、劳动关系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表现形式有两种:直接实现劳动过程,间接实现劳动过程。

    2、劳务关系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2.关系不同;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理解?

    (一)劳务派遣中有哪些法律关系

    1.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

    2.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联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

    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劳动派遣服务的优势?

    1、降低用人成本支出

    2、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3、减少劳动纠纷

    4、解决了用工单位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5、缴纳社会保险优势。

    6、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

    7、增强用人单位的用人灵活性和劳动法律保护对其制约的解缚性。

    劳动派遣的基本服务内容?

    1、员工招募、入职体检

    根据客户公司需要由我们招募派遣员工或客户自行招募合适的派遣员工,常年为客户企业提供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各项政策咨询,解答和协调处理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时传达最新政策法规和动态信息。并组织面试通过员工到市甲等医院办理入职体检。


    2、用工登记、保险缴纳

    根据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保险及公积金,并为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录用和退工手续;


    3、工资发放、工伤申报

    根据客户工资制度和按月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负责承办容员工的工资发放,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向国家统筹缴纳的款项。并负责向政府申报派遣员工的工伤认定、理赔事宜。


    4、政策咨询、争议处理

    为客户提供风险防范,提前预防各种劳动争议风险的出现,当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为客户解决各种问题。劳动法咨询及为企业提供突发事件的处理建议。 向企业提供专业的劳动法咨询业务并协作企业处理突发事件。


    为什么说劳务派遣能够促进人力资源发展?

    1. 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到2000年止,中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50.0%,而农村从业人数却占到全部从业人数的70.1%,就业的城镇化率严重滞后。由于农村人口增长即新增劳动力增长远快于城镇,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任务十分艰巨。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劳务派遣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一是输入地有关部门成立劳务派遣机构,将转移劳动力集中管理起来,包括住宿等问题,以满足当地对转移劳动力的需要,如天津的做法;二是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机构,有针对性地帮助输出地劳动力转移就业,如山东的做法。跨地区劳务派遣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有助于一部分转移能力不足的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就业;二是使跨地区就业更具有确定性,避免了以往劳务输出中的盲目性;三是使转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更好的保障。总之,跨地区劳务派遣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2. 使灵活就业组织化,有利于解决供需错位问题,降低风险以家政服务公司为例。家政服务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妇联等社会团体开办的;二是民营的;三是街道社区开办的社区服务中心中。其中,大量的是中介性质的,即公司收取双方的中介费、押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中介性质的家政服务对三方的风险都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公司,经常发生服务人员或客户违约的事件。劳务派遣型家政服务公司的出现解决了上述问题。


    3. 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劳务派遣在中国的特殊作用之一在于,它被作为一种利用现有资源、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创业和就业的行动,促进了体制内就业机制的转换。


    4. 提高用工效率,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劳务派遣满足用工单位需求的微观功能是它最基本的作用。首先,劳务派遣并不适合所有企业。只有当企业有用工需求,同时有资金实力、能够租赁得起劳务派遣工时,才会考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对于本身没有用工需求,或者虽然需要人,但本身用工成本比较低的企业,自然不会对劳务派遣产生需求。

    总之,劳务派遣是企业的一种正常存在的、有效率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新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哪之前签订的未期满的劳务派遣协议如何处理?

    之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新规定进行调整。


    派遣中用工单位要先行承担职工的相关待遇吗?

    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上海作了补充性规定,如果未在上海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即时发生式”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担。


    劳务派遣是否适用试用期规定?

    适用。因为劳务派遣单位是称用人单位,应当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而十七条就规定了可以约定试用期。


  • 劳动合同

    公司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重新签订吗?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所以,无须重新签订。


    没盖公章的合同就无效吗?

    不一定。如果有法定代表人或公司委托的人员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的,应当认为劳动合同成立且生效;反之则合同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是否允许劳动者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新的单位工作吗?

    劳动合同法对建立多重劳动关系没有禁止。但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薪酬管理

    什么是工资?工资包括哪几种形式?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有什么规定?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年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哪些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下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工。


    什么是克扣工资?

    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工资分配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减发工资?

    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或代扣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职工生活费和救济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其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依法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金救济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横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当在2008年分段计算,08年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08年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注意补偿金上限的12个月以及社平工资的上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的工资是应得工资还是实得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人为计算标准。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或工会会费等。由于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代缴义务。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一并予以考虑。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是否还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是否支付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应当分段划分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两年”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两年。

    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遵循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直辖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期间也是一年吗?

    不是。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哪些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劳动者请事假减发工资等。


    双倍工资请求适用劳动报酬特殊时效的规定吗?

    不适用。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该请求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支付低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即使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也不能依据所谓劳动合同约定而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另外,该意见还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时工资的劳动者,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日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进行计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的规定,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1.5天。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原则,以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为基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安排加班的,对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


    昨日正好是周休假日或法定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周休假日的,属于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工资;工作日正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即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企业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指出: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应给予劳动者怎样的赔偿?

    根据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工资时间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赔偿金;欠付 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金。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企业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是否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

    根据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非因劳动者原因企业停工、停产,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苦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公积金知识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新成立单位应当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新成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


    新成立单位开户时应提供哪些相关材料?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立核算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外地派出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表》、《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开户导入表)、《住房公积金缴款书》。

    单位开户时一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最高比例为12%,不得低于5%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应该如何确定?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清算时应当优先偿还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具体做法是由清算组按规定计算出所拖欠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同一缴存地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如何办理转移?

    职工在同一缴存地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公章。


    转出单位已注销的情况下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如果转出单位已注销,办理转移时,可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出单位注销证明(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只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行政区域内如何办理转移?如果新单位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住房公积金能办理转移吗?

    在调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前提下,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或调入单位接收证明。由调出单位办理转移。

    如果新单位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只能由调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公积金封存手续,待新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再进行转移并继续缴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填写“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封存账户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如何办理提取?

    当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由该职工向原缴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原缴存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办理提取手续。


    单位名称变更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上级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单位出具更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单位出具更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对账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利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利率政策,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提供房产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或发票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提供房产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为什么需要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要求在房产证的基础上另外提供发票,原因一是如果职工是通过赠予取得的房产,也有房产证但没有发票,没有发生实际的购房支出,按照规定是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但如果只提供房产证判断不出房产的取得方式;二是按照规定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数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提供发票作为审核依据。


    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有哪些?

    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且已按期还款满12个月的,在还款期内可申请提取贷款人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出国(境)定居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出国(境)定居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商业贷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同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表(需加盖银行公章)、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

    25-26项,如果是贷款人配偶提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异地求学的(指全日制学习)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1)国内大学就读:提供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

    (2)出国留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单位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在还清贷款的一个月内由单位办理提取。夫妻双方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的金额。


    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贷款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总额。


    为什么要规范贷款购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款支出?

    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在05年联合下文(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近几年随着贷款需求和提取使用的大幅增加,开始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为克服这一难题,一方面加大征缴力度,另一方面规范提取条件,按照业务上级规定将以往资金充裕时太宽松的提取条件适当收紧一些。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性质,增加积累资金,为更多需要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职工提供帮助。


    销户提取如退休、调离行政区域外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销户提取的,如退休、出国留学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哪些单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予以何种处罚?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什么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有下列条件:

    (1)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相当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20%以上的自筹资金(购买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20%;购买住房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30%;购买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40%;);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同意以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

    (5)申请人必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一年、间断三个月的不予办理);

    (6)没有住房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7)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二手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2)交易双方夫妻二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3)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住房共有人)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房屋交易合同原件3份;交易房屋的共有人未在房屋交易合同上签字的,需提供其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

    (4)交易房屋的权属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要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5)预付购房款票据、契税完税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6)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权属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原件3份。以所购住房或其他抵押物抵押的,还需要提供贷款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交易房产或其他抵押物的评估报告原件3份;

    (7)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资信等级证明等)复印件3份;

    (8)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资建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2)有权部门批准的集资建房计划和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3)单位集资方案原件及3份复印件;

    (4)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基本情况表复印件3份;

    (5)单位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原件3份;

    (6)个人已交集资建房款的凭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

    (7)借款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原件3份;

    (8)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个人自建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原件及3份复印件;

    (3)与工程承建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及3份复印件;

    (4)经贷款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审定或认可的建造房屋所需资金的工程(材料)预算书原件3份;

    (5)自筹资金或建设工程量已达到工程预算规定比例的证明,包括自筹资金或已投入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3份复印件;

    (6)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房改房和拆迁安置房贷款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

    (2)购买房改房的,要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承诺函原件3份、房改测算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

    (3)拆迁安置房,要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3份复印件。

    (4)其他材料比照新建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


    目前执行的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的规定是什么?

    职工申请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90-144平方米(含)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60%。


    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有何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新建商品房为30万元、二手房为20万元,且不得超过购建房价格的一定比例。


    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有何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新建商品房为30年、二手房为20年。且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借款时的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特殊工种的,按实际退休年龄计算。最短期限为1年。


    贷款人最多可贷额度如何计算?

    贷款人最多可贷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可贷额度≦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之和×12个月×贷款年限×个人还贷系数(暂定为0.4);

    (2)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2。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2011年7月7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为4.45%、5年以上年利率为4.9%。二套房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1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几种?

    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从贷款发生的次月由申请人按月偿还,受委托银行按月划扣借款人贷款本息,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账户。


    等额本息还款法与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等额本金还款法,开始还本多,产生利息少;等额本息还款法,开始还的本金较少,利息相对多。在相同贷款额、利率和贷款年限的条件下,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利息总额要少于等额本息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的还款金额相同,每次的还款压力相同;等额本金还款法,前期还款比后期还款多,前期的压力要比后期重,对还款能力的要求高。

    (3)等额本息还款法,适用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收入稳定的贷款户,如国家机关、科研、教学单位人员等;等额本金还款法,适合于当前收入较好,但将来工作情况难以预期的企业职工或中老年职工家庭。而资金紧张、缺少积蓄又急于装修的家庭不适合等额本金还款法。


    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计算10万10年第一个月的还款额是多少(按整月计算)?

    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公式:

    每月还本付息金额=本金÷还款月数+(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100000÷120+(100000-0)×0.049/12=1208.33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年限为什么必须一致?

    因为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设定的是同一抵(质)押物,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如没还清贷款的,受托银行要对设定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果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不一致,一种贷款到期而另一种贷款没到期,则抵(质)押物无法分割进行处置。因此,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政策是如何执行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遇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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